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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区慈善会志愿者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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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8 10:37

来源:本站

第一条  为组织和动员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形式参与本会的有关工作和活动,加强对本会志愿者工作的管理,根据本会章程和宗旨所确定的工作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无偿为公益慈善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本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分为全职志愿者和临时志愿者两类。全职志愿者是指为本会提供全日制服务连续一年以上的志愿者;临时志愿者是指提供非全日制服务或为本会专项活动提供短期服务的志愿者。志愿服务期以签订《江汉区慈善会志愿者服务协议》为准。

第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志愿者招募计划。招募志愿者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所需条件。志愿者招募由秘书处办公室统一负责,秘书处其他各部门可推荐人选。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对本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申请退出志愿服务;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按照本会的安排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三)自觉维护本会的社会形象;

(四)服从本会对志愿服务工作岗位的安排;

      (五)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六)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凡申请成为本会志愿者,须填写《江汉区慈善会志愿者申请审批表》(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审批通过后,本会与志愿者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开始计算志愿服务期限。

以集体形式为本会慈善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临时志愿者,以集体名义与本会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在协议后附上志愿者名单,并由志愿者本人签字认同志愿服务协议内容。

第九条  本会建立注册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备案。

第十条  志愿者服务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慈善工作、慈善活动、慈善项目、慈善服务。

第十一条  本会志愿者需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全职志愿者参加由秘书处组织的志愿者培训,临时志愿者由安排志愿者提供服务的部门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根据《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汉市志愿服务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志愿服务项目的情况,本会可以向志愿者提供交通、午餐等补贴,为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临时志愿者补贴包括餐费、市内交通费等补贴,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发放志愿者补贴的不得再以报销形式列支餐费和交通费等支出;全职志愿者补贴标准每月不超过2000元。

第十三条  本会对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激励办法:

(一)颁发志愿服务证书;

(二)向其所在单位反馈志愿服务表现和工作成绩;

(三)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各类评选、表彰活动;

(四)在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其他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

(五)志愿服务期间遇到困难,申请本会资助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六)全职志愿者在协议期限内表现优异,经考核可优先聘用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服务期满,志愿服务协议自动终止。若志愿者愿意继续提供志愿服务,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安排志愿者提供服务的部门对其志愿服务进行评估,提出是否续签协议的意见,经会领导审批后,交秘书处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安排志愿者提供服务的部门如发现志愿者违反志愿服务协议的情况,可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处理意见,报会领导批准后由秘书处办公室办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违反本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汉区慈善会 <鄂ICP备2024066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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