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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8 10:35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捐赠物资的管理,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以及《江汉区慈善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物资”是指本会募集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包括教学用品、图书、药品、保健品、医疗用品、粮食、食品、帐篷、棉被、衣物、玩具、房地产等动产和不动产等实物财产,以及股权等财产权利。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三条 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物资。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属于公有财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本会不接收如下物资:
(一)权属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物资;
(二)已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
(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保护和有效期规定的物资;
(四)有危害受益人身心健康的书籍和音像制品等文化用品;
(五)设定了担保等权利负担或被有权机构查封、冻结、扣押的物资,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转让的财产;
(六)本会认为的其他不宜接收的物资。
第五条 本会接收捐赠时,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赠物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和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
第六条 捐赠人需提供捐赠物资的权属证明、定价依据等相关凭据作为入账价值依据。计价原则严格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具体计价方式如下:
(一)凭据可以为发票、报关单、捐赠方采购协议、捐赠方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有效凭据。进口捐赠物资在完税前捐赠的,以报关单为计价依据。在完税后捐赠的 ,以报关单和海关完税凭证为计价依据。
如有证据表明捐赠方提供的凭据所标明金额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如果捐赠人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公允价值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
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可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计价,第三方机构一般由捐赠方聘请。
对捐赠物资无法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不开具捐赠票据,可以通过出具接收证明、证书、感谢信的方式对捐赠方予以鼓励和认可,并由实物管理部门登记捐赠物资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同时根据信息公开的需要对外公布。
捐赠物资的存储、运输等费用可以据实列支,计入相关成本。捐赠方承担此类费用的,可以向捐赠方单独开具捐赠票据。
捐赠物资价值以外币计算的,按捐赠函(协议)签署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确认捐赠物资计价。
捐赠方将捐赠物资直接送达指定受益人(受助人)的,在收到受益人(受助人)捐赠物资入库单或接收单、接收确认函等凭据后确认计价,开具捐赠票据。
已经由接收单位确认的捐赠物资计价,在该笔捐赠物资进行转赠时不再重新确认计价。
第七条 捐赠人捐赠字画、固定资产、文物等不能直接用于公益项目的物资时,采用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与捐赠方签署物资拍卖合同,以评估价值或拍卖后的实际成交价作为捐赠价值,评估费用或拍卖佣金一般由捐赠方承担。经评估无法确认价值或经拍卖而流拍的,本会不开具捐赠票据,不计入捐赠收入,但须造册登记。
第八条 本会在接收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数量须经捐赠人、本会工作人员共同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
第九条 本会接收到捐赠物资且能确定公允价值的,应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对捐赠人已定向的捐赠物资,本会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但捐赠人的意愿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对捐赠人非定向的捐赠物资,由本会按照章程的规定予以使用。
第十一条 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出受助人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全部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二条 捐赠物资入库管理:
(一)本会对接收的捐赠物资要严格登记造册、填写入库单,方能入库。入库单必须注明品种、数量、价值、质量有效期、入库日期、经手人等相关信息。
(二)捐赠物资一律凭入库单清点入库。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账。
(三)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秘书长报告。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出库及发放管理:
(一)严格履行捐赠协议,按约定执行捐赠物资的出库和发放工作。
(二)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物资出库及发放工作严格依据捐赠协议,遵照捐赠人意愿,与受助人完成相关捐赠手续。受助人向本会开具捐赠物资接收证明,同时捐赠物资发放情况及时反馈捐赠人。
第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对于易损、易变质的捐赠物资,为降低损耗,受助方可直接在捐赠物资交付地点办理物资接收并于10日内配合本会补办相关接收及出库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捐赠方应认真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转交本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方应及时向本会书面说明情况,并与本会协商签订延期履约协议。捐赠方逾期不予交付或拒绝交付捐赠物资的,本会有权依法追索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七条 本会所接收的捐赠物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和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禁止任何人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禁止挪用、侵占、损毁捐赠物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如经查实,由本会督促纠正,并责令对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将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会适时对捐赠物资的落实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 本会接收和使用捐赠物资的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检查、监督,同时接受捐赠方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汉区慈善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